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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铜陵市养犬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02/07 7.1k 阅读 192 点赞

为规范全市养犬管理,根据《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市公安局拟定了《铜陵市养犬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在2月2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逾期不再接受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铜陵市华山大道1307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箱:tlsgajzazd@163.com,联系人:王耀东,电话:2682928。

                                                                       铜陵市公安局

                                                                      2023年2月7日   




铜陵市养犬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好养犬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为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办理犬登记。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犬只免疫、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养犬登记可由养犬人携犬到居住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授权的“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申请,也可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通过指定微信公众号或皖事通APP进行网上申请。

第五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养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二)有犬笼、舍等圈设施;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或)取得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授权的“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

(二)养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居住证明;

(三)文明养犬承诺书

(四)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养犬登记委托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需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主管部门出具的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需要养犬的证明,到所在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授权的“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办理养犬登记。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养犬登记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需要养犬的证明;

(三)养犬管理制度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图片;

(四)管理人员身份证;

(五)文明养犬承诺书

(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八条各县(区)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及网上受理的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智能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犬只收留场所

第九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自行在“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网上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条  养犬人变更住所、养犬单位犬只变更护卫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养登记年检时,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他人的,双方应当在转让、赠与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初次登记的要求提交材料及原养犬登记证。

第十二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身份标识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养犬免疫登记点补办。

第十三条  犬只送交收容场所或者走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养犬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对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3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