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铜陵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某洗浴中心进行突击检查,在洗浴中心的四楼177房间、137房间、128房间共抓获三对进行性交易的卖淫嫖娼人员。经查:王某与王某某共谋并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中王某设置卖淫场所容留多名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并通过王某某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娼者,王某某管理、控制卖淫人员并积极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二人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余某、章某、陈某、赵某、张某受王某雇佣,通过收取嫖资、提供案件防范、记录卖淫时间、管理账目等方式协助组织卖淫,王某新受王某某雇佣,通过为卖淫人员提供饮食、帮助安排卖淫服务等方式协助组织卖淫。
二、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共谋并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王某设置卖淫场所容留多名卖淫人员有组织性地进行卖淫活动,并通过被告人王某某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娼者,被告人王某某管理、控制卖淫人员并积极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二人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余某、章某、陈某、赵某甲、张某受被告人王某雇佣,通过收取嫖资、提供安全防范、记录卖淫时间、管理账目等方式协助组织卖淫,被告人王某受被告人王某某雇佣,通过为卖淫人员提供饮食、帮助安排卖淫服务等方式协助组织卖淫,上述人员的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章某、赵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张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余某、章某、陈某、赵某甲、张某能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余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赵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九、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七千三百六十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八千六百八十元。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员众多,但其犯罪行为、所处的犯罪地位和其构成的罪名均不同,王某辩解称他只是以洗浴中心的装潢和设施入股分红,不参与洗浴中心的经营和管理,具体的出资、租赁场所及实际经营都不是他所为,且在洗浴中心的服务员也不是他雇佣的,认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王某某认为该案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为协助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 法发[1992]) 42号)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管理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指挥,是指行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管理,是指是否具有规则性、秩序性或者是否在实际卖淫活动中对卖淫者有过以名誉、金钱利益等内容相威胁,如组织者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或者因卖淫者害怕人身财产上的损害而进行卖淫活动。甚至是上述组织、策划、指挥四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王某邀集王某某入伙共同经营卖淫场所某洗浴中心,王某首先找中间人刘某从吴某处租赁到该洗浴中心,然后王某要求王某某从河南招聘多名卖淫女来,并要求王某某管理卖淫女,同时两人约定每笔嫖资600元计,王某得240元王某某得120元。王某又与王某某商议对卖淫女的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服装(性感、暴露、制服类),服务用语(挑逗性言语),统一采购两性用具配发,并要求每名卖淫女缴纳保证金3000元(从初期接待嫖客嫖资分成每笔240元的收益中扣除,需提前辞职时才予以退还),卖淫女工资每日记账,次月结算发放。王某同时招募赵某、余某、章某、张某、陈某等分班轮流作业,为王某照看该洗浴中心,主要是发布网上招嫖信息、收取嫖资、记账、看监控(望风)、看门为嫖客开关大门,打扫卫生等。王某某招聘王某新为卖淫女提供饮食同时协助自己带卖淫女“上钟”和接听嫖客拨打的咨询电话,引导嫖客上门(该洗浴中心)。营业期间王某有数次组织卖淫女开会,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嫖客投诉对卖淫女罚款),创新服务类型和花样。
办案单位现场抓获三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证人证言,另两名卖淫女的证人证言以及后期侦查取得刘某、吴某的证言,均能清晰划分王某和王某某的角色定位。准确认定其二人是组织卖淫罪而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二、准确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的三个要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属于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成员;二是行为人是否参与了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三是行为人所起的作用是否是次要的,辅助性的。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其在组织他人卖淫犯罪中的协助作用。另外,查清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在组织卖淫而故意协助。从证据来看,办案单位围绕犯罪嫌疑人余某、章某等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具体经过进行核实,特别是查清了犯罪嫌疑人的帮助作用,而不是具体从事或采用招募、雇佣、强迫等组织卖淫的犯罪手段,是常见的充当望风放哨、管账、收银等,从而进一步认定余某、章某等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四、典型意义
在处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相关争论的问题时,必须要掌握好以下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只要是在主观上已经形成共同组织卖淫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论是主犯、从犯,还是实行犯、帮助犯,都应当按照共同组织卖淫罪定性处罚,决不能根据分工或者作用的不同而分别定罪。二是组织卖淫罪的共同故意,应当以否定说为理论依据,只要是协助组织卖淫者与组织卖淫者没有就从安排卖淫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形成共同故意,而只是属于明知危害可能发生,放任结果放生,并且没有从组织卖淫行为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就不能按照共同组织卖淫罪定性处罚。三是组织卖淫罪应当从狭义上理解。虽然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属于简单罪状,但是应当对其作限制解释。即仅指的是安排卖淫者与嫖客发生关系,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不包括其他协助卖淫或者容留卖淫的行为。因为,如果把协助卖淫与容留卖淫都包括到客观要件之中,那么当缺少其中一个要件时,就可能会导致犯罪构成要件的不符。所以,如果作狭义解释,按照牵连犯罪处理,不会出现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