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公安局在侦办“段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案件过程中,查明王某于2020年1月9日凌晨,在安庆市华贸***房间内饮用“咔哇水”,经鉴定,“咔哇水”中含有γ-羟基丁酸,系已列管精神药品,属于毒品。
二、调查与处理
因王某初次吸食毒品,2020年6月,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王某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王某不服,于2020年6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9月上一级公安机关基于王某吸毒案有王某的陈述和申辩,与证人证言相印证,且查获了含有γ-羟基丁酸的“咔哇水”,可以认定申请人吸食了γ-羟基丁酸,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作出维持决定。
王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于2020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法院提出争议焦点为:王某在安庆吸食的行为我局是否有管辖权,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就争议焦点及部分程序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庭选择择日宣判。2020年11月王某撤回诉讼,人民法院裁定撤诉。
三、法律分析
王某在安庆吸食毒品的行为,我局是否有管辖权。吸毒案件属于公安行政案件的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而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据此,王某的吸毒行为虽然发生在安庆市,但是安庆市未对其进行处罚,我局发现后可以管辖。
四、典型意义
关于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 》与最新版关于管辖权有调整主要是针对“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2006版没有“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有人认为该案若按照2006版程序规定,由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无异议,但是新款程序规定已经明确“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那么发现吸毒行为地公安机关就不能处理。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则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该批复未作废,应当适用公安机关关于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