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维护险种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牵头草拟了《关于调整铜陵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意见时间:2022年10月28日~11月26日
征集意见方式:电子邮箱:tlsylbzj@126.com
通讯地址: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鑫冠大厦8楼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8日
关于调整铜陵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确保险种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上述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并符 合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以安徽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每月按相应比例缴纳,其中:
(一)用人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0.1%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0.4%比例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月0.5%比例缴纳;
(三)退休人员:按每月0.4%比例缴纳。退休人员原每人每月缴纳的1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金调剂到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
三、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20万元(不含)以上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承担95%、个人承担5%。
四、监督管理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参照《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铜政〔2014〕48号)、《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等政策规定及相应配套政策执行。
五、附则
(一)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